(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科技發展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全省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全省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推動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省科技創新能力。
(二)組織編制全省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研究提出全省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省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主的措施;優化全省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五)研究制定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重大基礎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六)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省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等科技開發計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參與管理全省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認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負責促進高新技術出口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七)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省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建設工作。
(八)研究全省科技人纔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纔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九)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制定全省國際科技交流全作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科技考察、國際學術會議、科技展覽、科技合作與交流出國團組及外國人來華科技記問的審核;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規的建議;歸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及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全省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全省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一)綜合管理全省民營科技企業和民辦科研機構。
(十二)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三)指導協調省直各部門和各市(地)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四)歸口管理創建全國科教興市、全國科技工作先進縣(市、區)、全國科技工作先進城區工作。
(十五)管理各類省級科技基金。
(十六)負責全省推選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的工作。
(十七)負責全省推進北藥科技開發工作和承擔黑龍江省科技風險投資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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