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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廳
2009-04-23 14:49:43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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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介紹      機構設置

  1、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水利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2、制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3、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省和跨行政區劃的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4、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5、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組織全省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部門間和不同行政區劃間的水事糾紛。

  7、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

  8、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水保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

  9、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區劃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10、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飲水工程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

  11、組織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導全省水利隊伍建設。

  13、承辦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4、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電 話:82622902

傳 真:82640251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文中街4號

責任編輯:於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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