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定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規草案;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研究我省人口發展戰略,根據國家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編制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全省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計劃;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省人口普查、抽樣調查和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三)組織實施省制定的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對計劃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編制省級計劃生育事業費的預、決算;編制全省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本級計劃生育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管理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七)制定全省計劃生育系統乾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省有關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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