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和組織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
二、研究制訂全省畜牧業發展戰略、政策法規、重大技術措施及主管產品的質量標准,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有關畜牧業重大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省畜牧業的法律、法規、條例的起草工作。
三、負責編制全省畜牧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省畜牧業的結構布局調整和綜合平衡;負責畜牧行業的限額以上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指導、監督畜牧業開發工作;經授權負責種畜禽進出省和進出口審批工作。
四、指導全省畜牧行業經濟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省畜牧業技術改造區(縣)工作。
五、組織全省畜牧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負責全省畜牧
行業局級科研成果的鑒定、推廣以及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的審核申報;指導省畜牧獸醫學校和省畜牧、獸醫科研所工作;指導全省牧民職業教育工作。
六、負責全省獸醫醫政與獸藥藥政藥檢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內檢和疫病防治工作。
七、負責保護全省畜產資源,貫徹執行《草原法》,負責草原保護,草地建設及資源開發工作,實施草原監理,協同林業部門保護草原野生動物。
八、指導全省畜牧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科技交流及畜牧業援外工作。
九、參與制訂畜牧行業職工勞動保險、保護政策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勞資工作和局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人事、勞
資工作。指導畜牧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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