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9日訊 李女士與丈夫楊某的離婚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時,楊某的朋友劉某因楊向其借款2萬元未還,而將楊某夫婦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近日,北安農墾法院認定:該2萬元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由楊某個人償還。
劉某訴稱,2005年4月及2006年5月,楊某分兩次向劉某借款2萬元,並出具了借條,並載明2008年9月份前一次性償還。因該借款到期後楊某沒有償還,且上述借款發生於楊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楊某也稱,確實在朋友劉某處兩次借款2萬元,妻子李某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因此,應由自己和妻子李女士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劉某借款2萬元,並出借條,事先未與李女士進行協商,事後也未得到李女士追認,應系楊某個人單獨對外借債行為。因此,李女士無共同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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