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9日訊 《哈市殘疾人就業規定》近日出臺,從6月1日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據介紹,目前勞動部門已將殘疾失業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按照該規定,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將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可享受免費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對於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將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予以幫助。
對符合報考公務員條件的殘疾人,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其報考,經考試、考察合格的,用人單位應予以錄用。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時,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將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將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市、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並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程度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定級、晉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