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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發商逾期交房屬違約 業戶法律維權要趁早
2009-05-21 11:26:3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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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1日訊 開發商不能如期交付房屋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於違約金賠償,要麼拒絕支付,要麼擅自以供熱費、物業費等費用抵銷。

  就逾期交房問題,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王文明解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提出四點建議:1、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應按照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執行。2、對於逾期交房期間業主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4、注意調解和訴訟的期限要求。申請行政調解的有效期為一年;申請法院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超過兩年,訴至法院也不再被受理,所以購房者走法律途徑維權要趁早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