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2日訊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了加強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哈爾濱市計劃制定《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對『拒載』等爭議較多的問題給出了明確解釋。
應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調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租車駕駛人不得拒絕租乘或者中途倒換乘客乘坐的車輛;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車內空調、音響等設施;營運中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者由於駕駛員原因不能繼續行駛的,不得收費;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票據,不得轉借、串用票據;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超過定員載客;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合載,乘客同意合載時,可以與乘客協議租價和給付票據;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和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改動、串用或者破壞計價器准確度;未經乘客同意不得繞道行駛;禁止安裝使用車載對講機。
《條例》(征求意見稿)同時對拒絕租乘給出了明確解釋:有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的;停車待租時拒絕載客或挑選乘客的;載客後,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統一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城市通智能卡等電子服務系統,不得擅自改裝、拆卸或者改變使用性能。發生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單位進行修復;丟失的應當按價賠償。
哈爾濱市鼓勵經營者購置清潔能源車輛或者對現有車輛使用清潔能源進行更新改造。經營者購置清潔能源車輛或者對現有車輛進行清潔能源更新改造的,應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和安全、技術、檢修人員。
公共場所應設出租車站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場、車站、碼頭等客運集散地以及風景名勝區,應當設置出租汽車停放的場站;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居住小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停放的場站,並根據需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出租汽車場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服務標志,文明服務,維護場站的秩序。出租汽車場站應當免費向出租汽車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停車或者收費。出租汽車進入設有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站的區域,應當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站內,依次候客、下客,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調度。
安裝對講機處罰1000元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計價器准確度的;安裝使用車載對講機的處以1000元罰款。拒絕租乘或者中途倒換乘客乘坐車輛的處以罰款500元。超過定員載客的;未經乘客同意進行合載的;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未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車內空調、音響等設施的;未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票據,或者轉借、串用票據的;在車內吸煙的處以1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