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3日訊 市委、市政府決定,從本月起至年底,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聯合對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今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有價證券列入治理范圍
據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省紀委、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關於印發〈關於在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日前,哈爾濱市印發了《關於在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據悉,專項治理范圍包括: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點查與群眾利益相關部門
據悉,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本月中、下旬為各部門、各單位自查自糾階段。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各級治理辦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自查自糾情況,結合舉報情況,對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對象為: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從重處罰
《方案》規定,『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凡自查認真、發現問題、糾正及時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對被檢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乾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舉報『小金庫』最高獎10萬
為紮實推進『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暢通群眾舉報信息渠道,此次治理分別在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辦公地點設置『小金庫』舉報信箱、舉報電話(市紀委、監察局:0451—87652660;市財政局:0451—84853235;市審計局:0451—84611439、84675559)。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國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
●新聞背景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
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其他違規設立『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