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4日訊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擬重新制訂《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目前《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在市政府法制辦相關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和社會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並規定街道辦事處將設立城市綜合執法隊伍負責轄區內綜合執法。
新建住宅配套設施街道參與驗收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負責轄區內居民區、庭院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負責轄區內攤區、市場的管理;
———負責轄區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指揮調度和管理;
———對新建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中公共配套設施的配置提出意見,並參與驗收,對規劃要求建設未達標准的,有權提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提供勞動就業諮詢和信訪代理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街道辦事處社會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負責制定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組織指導轄區各單位、居民委員會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向轄區居民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服務,協助司法部門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和失足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工作;
———負責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再生育服務證初審,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初審,出具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受委托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書面決定及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諮詢服務等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審查、救濟救災等社會救助工作;
———負責就(失)業登記、零就業家庭再就業優惠證、小額擔保貸款、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初審,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勞動就業諮詢服務等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負責敬老優待證辦理,開展居家養老等為老服務工作;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請初審工作;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擁軍優屬、民兵預備役、征兵登記等工作;
———做好轄區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為轄區居民提供信訪代理;
———三農工作量大的街道,負責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設立綜合執法隊伍負責綜合治理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作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派出機構,其日常工作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和考核,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其業務指導和監督。
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在街道辦事處的指揮調度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照規定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范圍對轄區內違法建築、違法佔用道路、無照經營、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露天燒烤食品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等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查處;對超越執法權限和執法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具體執法權限和執法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接到群眾舉報應當告知有關部門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街道辦事處發現或者接到轄區居民舉報、投訴需要告知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登記,並及時告知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告知。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的告知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啟動辦理程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街道辦事處。
擅自增加管理事項街道有權拒絕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其職責以外的工作任務,確需委托街道辦事處辦理或者需要協助辦理的行政管理事項(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辦理或協助辦理的行政管理事項除外),應當向區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依據材料,區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後報市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審批。申請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量大小、任務難易、人員多少、時間長短等情況,及時劃撥給街道辦事處相應的工作經費,並授予其相應的工作權力。
未經市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批准,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擅自委托街道辦事處辦理或者要求協助辦理行政管理事項的,街道辦事處有權拒絕辦理。
經濟考核指標將逐步被取消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區人民政府對街道辦事處工作實行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城市管理、社會公共服務、居民工作、社區建設和服務等方面的內容,逐步取消經濟考核指標。
街道辦事處應當聘請3至5名本街道居民、駐街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監督小組。監督小組負責監督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情況,反映、轉遞群眾對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申訴以及意見、建議和要求,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