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7日訊 日前,記者從省國資委獲悉,為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和制止國有資產損失,省國資委出臺了《黑龍江省國資委關於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損失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分別對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主要職責、資產損失認定、責任追究范圍、責任劃分和處罰措施做出了規定。
新出臺的辦法詳細列舉了國有企業在日常經營和重組改制等多種情形下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范圍,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52種情形。辦法規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