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8日訊 記者從市房產住宅局了解到,《關於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補充規定》日前施行。《補充規定》進一步規范配建廉租住房的標准,按國家規定廉租房原則上控制在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平面布局合理,設施齊全,戶型以兩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廳為主。
新建住宅項目按2%配建廉租房
《補充規定》明確,城市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原則上在該項目原地內按該項目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中心區新建的高檔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采用異地配置同等面積廉租住房的模式解決該項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異地配置廉租住房原則上要集中配置,方便管理;異地配置廉租住房原則上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的建成區內采取購買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該項目平均銷售房價的90%為基價,向政府繳納廉租住房配建資金,由政府統一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決;配建廉租住房(含異地配置的廉租房)應與整個項目同期建設、同期竣工、同時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到市房產住宅部門辦理廉租住房預交付手續。異地配置廉租住房可優先交付,並提前辦理預交付手續;超過交付期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按哈爾濱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准交納廉租住房租賃資金。不交付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廉租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
《補充規定》明確,廉租住房按國家規定原則上控制在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平面布局合理,設施齊全,戶型以兩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廳為主;除采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等特殊情況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單獨設置在頂層或閣樓層;單朝向廉租住房應保證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以上,並滿足住宅設計規范相關要求。
廉租房須滿足正常居住
《補充規定》明確,通過購買新建住宅提供異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內指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購買新建住宅作為異地配置廉租住房。各區要在指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集中建設廉租住房,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內的異地配置廉租住房項目的房源購置問題;通過購買空置房、二手房提供異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後竣工的磚混結構二級或二級以上的住宅樓房,具備上下水、獨立衛生間、獨立廚房、供暖、燃氣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滿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轉角;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廉租住房采取原地配建或異地配置由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認定,在控詳圖或規劃圖中及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予以明確,采取原地配建或異地配置一經認定,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單位在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前,到市房產住宅部門簽訂廉租住房交付承諾書。廉租住房建設成本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核定,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可從土地出讓價款中扣除,並在土地批准手續中予以明確。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的坐落位置、套數、建築面積、戶型等具體情況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在工程規劃審批手續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