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7月22日訊 棚戶區居民就地回遷高層住宅如何安置?齊齊哈爾市日前出臺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關於安置高層住宅的補充規定》,對此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該規定指出,當就地新建多層住宅樓不能滿足被拆遷人需求時,拆遷人可以給予高層住宅安置。被拆遷人就地回遷高層住宅確有困難或者不同意的,拆遷人易地給予安置多層住宅。
高層住宅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分別是: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原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建築面積在40-50平方米的,按不低於56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在50-60平方米的,按不低於67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在60-70平方米的,按不低於78平方米安置。
規定指出,被拆遷房屋為平房的,其原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或無證房屋建築面積按50%折算的建築面積與新安置高層住宅建築面積相等部分,拆遷人應按原房屋重置價格與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收取差價款。
被拆遷房屋為樓房的,原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與高層住宅建築面積相等部分,拆遷人應當免收差價款。
被拆遷人在六層(含六層)以下安置的,就近靠標准戶型所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拆遷人按高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收取投資款。被拆遷人在七層(含七層)以上安置的,就近靠標准戶型所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拆遷人按高層住宅的成本價格收取投資款。
被拆遷人按上述規定依據原房建築面積上靠標准戶型後還可以自願上調一個戶型,其新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成本價交納。被拆遷人安置房屋上調戶型後,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超過78平方米的,拆遷人應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原房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的成本價交納。
該補充規定還指出,被拆遷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確有經濟困難,且家庭主要成員中具有符合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被拆遷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可免交五年的物業管理費。被拆遷人在免交物業費期間房屋發生買賣,購房人應按規定標准交納物業管理費。
高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格、差價款及樓層差價,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