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3日訊 記者22日從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獲悉,備受市民關注的《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已進入二審階段,並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結合哈爾濱市的具體實際,對《條例(草案)》的可行性提出具體意見,保護不是目的,發展纔是根本等方面達成共識。
與會人員認為,要在保護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注重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此外,僅有保護條例仍遠遠不夠用,市民應加強對歷史建築等的保護意識,了解其背後的歷史。與會人員提議,將更多革命烈士舊址列入保護范圍內,有助於愛國主義教育。
《條例(草案)》將控制歷史城區人口數量,增加綠化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歷史建築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刻畫、張貼、涂污或其他危害、毀損歷史建築或者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行為。
《條例(草案)》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址恢復原狀,或者由市規劃部門制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以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對相關用語的解釋
歷史城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能體現哈爾濱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歷史范圍清楚,歷史建築較多,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院落: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空間布局形態和建築風格具有傳統地方風貌特點,或者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活動,主要由歷史建築所圍和、限定的,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歷史環境質量的院落。
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具有較高歷史、科學或者藝術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