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30日訊 購物時顧客拿不到發票,過了一月『時限』又不能補開——— 購物開發票不遵法規用『家規』
近日,市民李先生反映,自去年以來,他在市內幾家申格體育用品商店購物,都被商家以各種借口推諉、拖延開發票,如今,手中積攢了多張購物憑證,總計金額4500多元,就是開不出發票。
29日,記者同李先生來到南崗東大直街281號『申格東直店』。在前臺,李先生拿出7月14日在此購物的『小票』要求開具發票,接待員稱:『我們店開不了發票,非要發票不可,就到申格其他店看看吧。』李先生一再追問原因,接待員回答:『機器壞了。』
開發票的機器真的壞了?帶著疑問,記者隨李先生到該商店辦公室要求開發票,接待人員告知:『本月的發票已用完,無法開。月末發票經常「斷貨」。』李先生拿出7月14日的『小票』駁斥該說法,接待人員說,『上頭』每月從稅務局只領幾十張發票,沒等到月末就用沒了。同一家商店,一人說『機器壞了』,另一人說『發票開沒了』,不知道哪個是實話。
隨後,記者一行來到東大直街360號『申格北華店』,李先生向商店的鄧經理出示了手中的9張購物憑證,其中兩張分別是4月30日、5月11日的清單,當時該店沒給開發票。鄧經理答復:『商店有規定,消費者沒能在購物一個月內補開發票,後果自負。』李先生氣憤地說:5月11日來補開4月30日的發票,就說沒有,怎麼能把責任推給消費者?
昨天下午,記者就此諮詢了哈市國稅局。該局稽查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不開發票均屬違法。一個月期限內補開發票的說法更屬商家編造的『霸王條款』,涉稅法規根本沒有此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