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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為產前診斷立『規矩』 不得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2009-08-19 17:34:47 來源:東北網  作者:衣曉峰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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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9日訊(衣曉峰 記者 杜筱)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同時應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產前診斷技術檔案資料要保存50年。日前,黑龍江省衛生廳從技術服務、質量控制、監督管理等5個方面制定了全省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證產前診斷技術的安全和有效。

  產前診斷技術,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此項細則明確規定,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需以醫療為目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原則,由經資格認定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實施。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應遵循知情選擇和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強制性手段要求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此項實施細則規定,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取得設有婦產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助產技術服務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具有獨立設置的組織機構和較為完善的服務體系;具有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條件和設備;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等。產前診斷技術服務項目包括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服務。

  凡提供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醫師應進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關知識的健康教育,發現胎兒羊水過多或過少、胎兒發育異常或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物質、有遺傳病家族史或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兒、孕婦年齡超過35周歲等情形之一者,應及時提供諮詢服務,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建議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實施細則指出,經產前診斷,如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嚴重缺陷的,經治醫生應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特別是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生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孕婦,由當事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對經產前診斷發現胎兒異常但選擇繼續妊娠的孕婦,應進行追蹤監測,並應有詳細記錄。而在實施產前診斷技術中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醫學倫理委員會須提供相關書面意見供患者參考。

責任編輯:路雲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