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訊 記者今日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辦法》中規定,農產品有安全隱患應立即主動召回,並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目前,《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市民意見和建議。
禁止冒用綠色食品標志
《辦法》還規定,學校、醫院、機關、企業等集體供餐單位以及賓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采購農產品,應當查驗農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索要有關憑證,並建立采購記錄。農產品采購記錄應當保存2年,禁止偽造農產品采購記錄。銷售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產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包裝。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
此外,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使用添加劑的,應當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和含量。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運輸、儲存時,應當配有冷藏設施。
生產者七個『不得』
在農產品生產方面,《辦法》規定,農產品生產者不得在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傾倒、堆放、貯存、處置區建立種、養殖基地(場);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水產)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不得將醫用藥品作為農(水產)藥使用;不得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不得使用藥物捕撈、捕獵;不得超范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得收獲、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等。
銷售者三個『應當』
農產品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專賣店、配送中心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在固定攤位或者專櫃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如實標明銷售的農產品品名、產地以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內容;清洗、整理、加工、保鮮、包裝、儲存農產品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發現銷售的農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供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