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訊 為進一步依法依紀規范政法機關工作人員駕駛機動車輛行為,樹立政法機關和工作人員良好形象,哈爾濱市28日起正式執行《全市政法系統工作人員違反交通法規從嚴處理暫行規定》。
《規定》明確,政法機關工作人員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規的,一律由交警部門依法處罰,公車一律收回;發生兩次以上違章駕駛車輛的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一律不晉級、不提拔,發生兩次以上違章駕駛車輛的政法機關領導乾部,在按章處罰的同時,一律調離現職,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所在單位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對單位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予以通報批評;政法機關工作人員酒後駕駛車輛的,一律行政拘留,並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發生重大交通肇事負主要責任的,一律予以辭退;政法機關工作人員駕駛無合法手續、報廢、套牌等無路權車輛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車輛一律沒收,並由交警部門按章處罰;政法機關領導乾部所乘本單位車輛違反交通法規的,在追究駕駛員責任的同時,領導乾部本人做出書面檢查;政法機關工作人員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規的,在依法處罰和追究責任的同時,一律內部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