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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出臺城管暫扣物品管理規定 違規扣留物品可以變賣
2009-10-23 10:50:01 來源:牡丹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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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牡丹江10月23日訊 『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采用變賣等方式處理,並須留存證據。對無法通過變賣等方式處理的,在留存證據後可以銷毀。』在10月20日的市城管局新聞通報會上,記者獲悉牡丹江市新出臺的《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物品管理暫行規定》近日在牡丹江市已開始施行。

    《規定》中所稱的暫扣物品,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城管執法中依法暫扣的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依照《暫扣物品清單》,填清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並向當事人送達。

    對無法通過變賣等方式處理的,在留存證據後可以銷毀。對其他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公示欄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十天。

    《規定》要求,對暫扣物品進行銷毀的,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制作銷毀筆錄,注明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和方式等,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進行現場拍照、攝像,存檔備查。對拍賣、變賣暫扣物品後所得價款,當事人明確的,在折抵行政罰款後剩餘部分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上繳國庫。

    同時要求,暫扣物品的處理由市局統一處理,各分局、執法隊員和保管人員不得損壞、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暫扣物品,不得自行拍賣或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暫扣物品。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