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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提至260元/月
2009-11-05 10:00:59 來源:東北網-牡丹江晨報  作者:於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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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5日訊  4日,記者從市人事局福利科了解到,日前,牡丹江市正式將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218元提高到260元。新標准從9月1日開始執行。

  其中,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基礎上增加10%;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在享受上述增加標准的基礎上,還可再增加10%。

  據悉,牡丹江市為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困難的遺屬發放補助已有40多年。根據相關規定,遺屬補助由死者原工作機關予以發放,在1998年,我省又出臺相關文件,要求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要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近幾年,牡丹江市不斷提高遺屬生活困難的補助標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幾十元錢,提高至現在的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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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包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上述人員,以與死者在同一個戶口為准,遺屬補助發放標准不可超過死者生前工資。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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