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近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獲悉,日前武漢、北京、香港、澳門、哈爾濱等17個城市的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委員會)聯合向交通運輸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內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務代理機構和國外各大航空公司駐中國辦事機構發出了《關於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說明的建議函》,敦促國內外各航空公司尊重中國法律和中國消費者的閱讀習慣,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時下,搭乘飛機的消費者越來越多,他們經常會因碰到機票和電子客票上有很多外文而被弄得一頭霧水,甚至誤機,這給他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不便。71歲的魏女士帶著9歲的外孫女到國外旅游,她們訂了兩張從北京到丹麥的往返機票,沒想到拿到手的機票竟然連一個中文也沒有。對著滿紙外文,魏老太太和外孫女頓感手足無措,在機場裡四處打聽航空公司、航班號、航班時間等信息,但其他游客看了也是尷尬地直搖頭。這讓祖孫倆急得團團轉,致使她們最後險些誤機。
不僅國外航空公司在中國出售的機票如此,國內航空公司銷售的機票同樣不同程度地存在類似問題。幾天前,消費者韓先生從北京搭乘飛機去武漢。到機場,韓先生手裡拿著電子客票,卻不知道是哪家航空公司以及需要到哪個航站樓登機,因為電子客票上面的這些信息沒有加注中文說明,這讓快到登機時間的韓先生焦急萬分。
17城市的消協調查發現,目前,國內航空公司及其票務代理機構銷售的機票或電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時,盡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說明,但承運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卻沒有中文說明。這些英文信息,要求國內的消費者個個都能看懂顯然不現實。這些事情雖然看似很小,但給廣大消費者帶來的麻煩卻不少。
17城市的消協認為,機票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就效力而言,就是一種客運合同。作為承運人和出票人,不管是國外的航空公司,還是國內的航空公司,亦或是它們的代理機構,只要在中國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就有義務在出票時使用我國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載明相關事項,或者以其它方式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確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理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