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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停車場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無發票車主可拒付費
2009-11-27 15:05:06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薛婧 樊金鋼
黑龍江新聞網訊 為緩解停車難的狀況,26日,哈爾濱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辦法(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均需配建停車場,同時規定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否則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該《辦法(草案)》規定,今後哈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游區、居住區,要按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題工程同步設計、施工、交付。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按同類地域相同規模,異地就近重建停車場。
針對目前停車場審批混亂的情況,《辦法(草案)》規定,哈市公共停車場經營權,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已無償取得經營權的,行政許可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重新取得經營權。《辦法(草案)》規定,哈市公共停車場收費根據不同性質、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行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經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實行明碼標價。此外,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由哈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