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8日訊 在大慶市的大街小巷,細心的市民經常能看到懸掛『調查、取證』字樣牌匾的門市,顧名思義,那裡可以為僱主提供一些難以獲取的信息,在那裡,只要有錢,就可以查到有關別人的隱私。
但一些市民驚嘆『調查公司』神通廣大的同時,常常忽略了一點:這種調查是否合法?是不是侵犯了個人隱私?
12月3日,記者接到讀者反映稱,東風新村義耕A棟的5樓內,有一家法律服務所,那裡除了正常的法律服務外,還提供調查、取證、尋人、電話定位跟蹤等『特殊服務』。
當日,記者假稱尋人,來到這家法律服務所進行暗訪。
A 一間小屋辦理『特殊服務』
在義耕小區A棟的5層走廊的最裡面,有一扇緊閉的鐵門,上面寫有『鐵人法律服務所』的字樣。
敲門後,一名男子打開防盜門。
這是一間20餘平方米的小屋,室內貼窗擺放一張桌子,桌上有一臺電腦,一個角落裡放著一張單人床,床的附近擺著兩排沙發。
在牆上的顯眼位置懸掛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基層法律服務職業證書』。
這名男子遞給記者一張名片,上面的名字叫『張炳軍』並寫有『中國調查業聯盟會員』的字樣。男子稱,他就是張炳軍。
記者向張炳軍簡單地詢問了幾個法律問題,隨即稱,記者的一個朋友失蹤了,詢問法律服務所能否進行調查、跟蹤等。
張炳軍稱,自己的法律服務所開展調查業務已有一段時間,很多人都是慕名而來,可以進行婚外情取證、第三者跟蹤、替債主追債等。
B 尋人定位調查方式『保密』
記者稱,自己的朋友失蹤了,手機時而開,時而關,很長一段時間不與家裡聯系了。家人非常惦記,急於想找到他,希望能查一下這個人所在的具體位置。
跟據記者所描述的情況,張炳軍稱,記者適合用通過手機定位的方法,來鎖定被搜索目標的位置。
隨後,張炳軍詢問記者失蹤者的相關情況。
在了解情況後,張炳軍告訴記者,可以通過電話號碼進行定位,在對方開機的情況下,能將失蹤者定位在200米以內的范圍,在關機24小時內,能定位到關機的位置,這樣記者就可以在這個范圍內進行尋找,不過想要找到具體位置,有些難度。
記者詢問價格,張炳軍稱這種定位是800元。
記者問這種根據手機號碼尋人,是怎麼定位的?張炳軍閃爍其詞,對調查方式避而不談,只告訴記者,是有人將定位的圖紙給他,這種定位是需要設備的。
在與張炳軍的談話中,記者還了解到,這個法律服所,根據僱主的不同要求,可以提供不同的調查方式。
隨即,張炳軍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曾有一名女子因為婚外情,來到這裡,她想抓住丈夫的把柄,詢問有什麼調查方式,自己給這名女子提供了人員,對其丈夫進行跟蹤。
張炳軍說:『這個就看你想把事情查到什麼程度,方法不一樣。』
C 精准調查價格達到萬元
記者稱定位的范圍太大,用這種方法找人太困難,有沒有更精確的定位方式。
張炳軍點燃了一根煙,皺起了眉頭,表示很為難。他對記者說:『辦法倒是有,但得看是否捨得花錢。』
記者表示,只要能找到人,無論花多少錢都可以。
張炳軍一笑說道:『1萬塊錢,保你找到人,找不到人不要錢。打個比方說,這個人在這棟樓裡,可以精確地定位到這人在哪個屋子。一般情況下,我們只是在幫助債主討債,定位那些欠債人的位置時,纔使用這種方法。』
記者詢問,定位需要多長時間?
張炳軍告訴記者,這種定位,需要提前預約,因為設備要從外地運來,很麻煩。他說:『這種設備非常昂貴,不是你我個人的力量能買得起的,所以定位會很精確,你就放心吧。』
記者問:『根據手機號碼定位尋人,是不是只有這兩種方式?』
張炳軍稱,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拿到被調查人的手機後,向他指定的號碼發送一條短信,然後他再給被調查人的手機回一條短信就可以了。以後在被調查人的手機在開機的情況下,就可以監聽到被調查人所有的通話內容,通過通話內容,了解被調查人的具體位置。
張炳軍還說出了第四種根據手機定位的方法,他說,可以將一部指定型號的手機送給被調查者,這個手機之前已被他們安裝了監聽系統。只要被調查的人手機在通電的情況下正常使用,無論是開機還是關機,被調查人和別人交談的聲音,都能夠進行監聽,可以完全了解對方的行蹤。這種跟蹤需要4500元,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監聽。
D 律師稱調查公司不合法
對此,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發現大多數市民都不願意被此類服務機構調查,同時也不願意尋求此類服務機構的幫助。
市民劉女士的話比較有代表性:『法律服務所調查的事情,都跟個人的隱私有關,誰願意被人查啊。另外,我也不會找他們查自己的家務事,弄不好沒事兒都能查出事兒來,我肯定是不會找這種服務所。』
記者諮詢了油城律師事務所的羿洪剛律師,羿律師表示,『調查公司』所開展的業務,很多都與個人的隱私有關,所以在工商部門那裡得不到注冊。『調查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目前,我國除了公安機關,沒有任何一個團體或個人,有權對他人進行調查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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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器材包括: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以及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1993年公安部有關通知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