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9日訊 記者8日從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正式下發有關支持『八大經濟區』建設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的若乾意見。意見針對工商處罰首犯不罰制度列出具體執行標准,初次違法的可從寬處理,把執法與服務發展有機結合起來。
意見明確執法將堅持『五嚴五寬』,即:對主觀故意違法從嚴,無主觀故意從寬;對經濟和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從嚴,危害輕微從寬;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從嚴,社會影響較小從寬;屢查屢犯從嚴,初次違法從寬;危及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從嚴,一般違法從寬。
四種違法只記錄不處罰
意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違法行為將記錄誠信信息、責令改正,可不予以行政處罰:一是首次超范圍經營有證據證明不超過30日,超范圍經營的品種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的項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已主動改正的;二是企業不規范使用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無實質性變化,對他人企業名稱、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的一般性違法行為;三是首次未懸掛營業執照及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四是企業未在限期內及時辦理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非蓄意虛假宣傳可輕罰
意見規定,下列違法經營行為可以從輕處罰:生產型科研型企業已經具備開業條件,已申請且正辦理登記手續,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不含需要前置審批的行業),但開業未超過10日的行為;利用自身經營場所,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在廣告語中用詞不當,並非蓄意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一般性違法案件;商標許可使用中,未及時辦理許可備案手續的;違法行為人能自行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一般性違法行為;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傳銷、合同欺詐等重罰
意見規定,下列違法行為從重處罰: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特別是坑農害農、危及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經營案件;食品安全違法經營案件;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虛假表示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案件;商業賄賂、公用企業限制競爭等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傳銷、合同欺詐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