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訊一起因嫖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案件,法庭該如何判決。
一見鍾情結良緣嫖娼分居鬧離婚
2000年3月,25歲的李月(化名)經人介紹,與漂亮的女青年付美華(化名)相識,兩人一見鍾情,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01年5月,兩人走進婚姻的殿堂。起初夫妻倆恩恩愛愛,如影隨形。鄰居見了都誇贊他們是一對難得的好夫妻。就這樣,兩人的小日子和和睦睦地過了幾年。
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倆的感情便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李月經常與一群朋友混在一起,經常不回家。付美華常勸丈夫要以家為重,不要老在外面混,但李月卻把妻子的話當作了耳旁風。2004年6月,李月和朋友出差到某縣城嫖娼,被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為了顧全臉面,妻子付美華拿錢為丈夫交了罰款。從此,夫妻間的矛盾逐步激化,最後發展到分居生活。2008年3月,付美華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月離婚,並要求李月賠償其精神損失5萬元。
精神賠償被駁回分割財產有傾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月與付美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滿兩年,應准予雙方離婚。但付美華以李月嫖娼被處罰,要求李月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因付美華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李月是與他人有長期的、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因此,對付美華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但李月的嫖娼行為給付美華造成的精神損害客觀存在,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給予付美華適當照顧。法院於當年6月依法作出判決准予付美華與李月離婚,駁回了付美華要求李月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先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是如何把握的?
王元慶(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感情破裂有標准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本案中,付美華與李月是由於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分居兩年以上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因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夫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失賠償,這說明我國已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那麼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孫宏麗(道裡區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精神賠償有依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於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本案中,李月嫖娼顯然是有過錯的,為什麼在付美華提出精神賠償時卻被法院駁回?所謂『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案中,李月的嫖娼行為顯然不在我國《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項情形之內。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條中出現外,還在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中出現過兩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李月的嫖娼行為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付美華要求李月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駁回了付美華的精神賠償請求,為什麼又提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給予付美華適當照顧呢?
張博(婚姻法專業律師)———無錯一方該保護
李月的嫖娼行為畢竟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權益和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上的忠實,也是影響婚姻關系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其行為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在這方面李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有過錯的,依據我國《婚姻法》在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基本原則,法院在分割本案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的付美華進行了適當的照顧,是符合我國立法精神的。當然為了更好地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目前已經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議,應對我國目前實施的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將嫖娼等違法情形列入可申請賠償的范圍,以維護夫妻婚姻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