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8日訊 1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解釋,明確了『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的具體計算,這是我省首條立法應用解釋。我省有關法律人士認為,雖然條例解釋的通過對市民供熱維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目前,百姓打供熱維權官司仍然面臨著檢測成本高、程序繁瑣和缺乏政府支持等難題。
簽合同難
難在供熱單位拒簽
『供暖用戶維權難,歸根結底在於供熱與用熱雙方沒有簽訂有效的合同。』黑龍江援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張中聞表示,居民和供熱企業、物業公司或開發商都需要用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對於居民,如果不簽訂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出現舉證難、雙方解釋相差太大等問題。而熱商品賣方拒不簽合同,明顯存在『短斤少兩』之嫌。
供熱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一種合同。首先明確了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按照一般民事爭議解決方式,百姓打供熱維權官司有以下三個途經:一是雙方進行協商,二是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三是向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張中聞認為,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這一條規定本身就有疏漏,因為它沒有規定當用戶交納熱費,要求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拒絕時應承擔什麼責任。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2006年9月,哈爾濱市供熱辦曾發出通知,要求各供熱企業、供熱單位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逐戶簽訂《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
2008年10月,哈爾濱市政府又下發方案,緊急督促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簽訂供用熱合同。然而,哈市供用熱合同制度推行3年多來,只有2006年簽訂了30%左右,今年幾乎沒有供熱單位主動與用戶簽訂合同。而對於供熱企業不與用戶簽合同的現象,作為供熱主管部門尚無行之有效的制約手段。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簽訂供熱合同,是對供熱單位與居民雙方權益的保護。如果享受不到熱,市民可依此維權;而對於供熱部門,發現居民欠費,也可討回。
張中聞說,現實生活中,一些百姓有一個誤區,認為不簽書面合同就不能正常維權,實際上不是這樣,根據《合同法》規定,用戶只要交納了熱費,雙方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供熱企業同樣必須履行供熱條例中所確定的義務。比如在供熱期限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居室內溫度不低於18℃,這是必須保障的;供暖期限每年10月20日到次年4月20日,也是不能隨意縮短的。
取證難
難在誰為百姓『橕腰』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熱不達標,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並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熱用戶。供熱單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既然有規定,為何熱用戶投訴多、討要熱費者少呢?記者調查發現,取證難、程序多、時間長等困難,讓很多居民選擇了退卻。
記者了解到,按照有關規定,要想討回熱費,首先要拿到室溫不達標的證據。2006年,哈市計量檢定測試院開展了專業室溫檢測的業務。但在已過去的三個供暖期,共為350餘戶居民進行了室溫檢測,幾乎所有檢測報告都顯示不達標。然而供熱單位卻認為,檢測結果只能證明檢測時段的室溫不達標,想索要全天的賠償,必須拿出全天各時段都不達標的測溫數據。由於檢測費用誰來承擔、檢測結果能證明多長時間室溫不達標等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討熱』居民手中空有權威檢測結果,很難討要到合理說法。
據『討熱』市民欒先生夫婦講,檢測室溫一次要花80元錢,誰檢測誰花錢。很多想檢測的居民都遇到這樣的難題。欒先生夫婦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兩個小時測一次室溫計算,要想證明全天室溫不達標,得花費960元,即使討回了當天熱費,也肯定得不償失。
張中聞律師稱,目前哈市對測溫時段應該確定為多長時間,還沒有具體規定。
訴訟難
難見供熱糾紛對簿公堂
近年來,供熱單位一直在向熱用戶宣傳『熱是商品』,既然『熱是商品』,交易應當公平,如果『缺斤少兩』就應得到賠償。但對於市民這一合理訴求,有多少人能得到賠償,又有多少糾紛是在法庭上解決的呢?
『我們不求追究供熱單位以及其他部門的責任,只希望能度過一個溫暖的冬天。可是現在,我們連到法院立案的機會都沒有!』采訪中,一些『討熱』市民告訴記者,目前哈市司法部門對百姓供熱維權官司是既不立案,也不下達裁定,把他們都『退出去』了。
記者從哈市各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法院受理的熱力合同糾紛案件很少,多為供熱部門起訴市民拖欠熱費的,而市民作為原告起訴供熱公司或物業公司的案件幾乎沒有。
張中聞律師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中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法院就應給予立案。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符合條件);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符合條件);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條件)。對於熱用戶室溫不達標起訴供熱單位和物業公司所具備的立案條件,法院應該立案。
哈市在2008年實行了供熱保障金制度,即供熱企業、單位按照不同的供熱面積繳納一定額度的供熱保障金,專項用於對供熱期間出現的棄燒棄管、不按時開栓、搶修不及時、溫度不達標等問題進行賠付。居民出現室溫不達標的情況,供熱企業若『耍賴』拒絕賠付熱費,有關部門將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賠給居民。
但對於目前哈市共有多少供熱單位到供熱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又有多少家供熱單位上繳了供熱保障金,采訪中,相關部門對此諱莫如深。
百姓期待維權通道順暢
對相關部門『三個期待』
采訪中,『熱是商品』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沒有哪個市場像熱商品市場這樣存在如此不公平的『以次充好』、『缺斤少兩』、『壟斷強賣』的行為,也沒有哪種商品讓消費者投訴如此難、維權如此難。
張中聞律師認為,走司法程序,這符合『法治』精神。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這條道恰恰難以走通:取證費該由誰來付、測多少次室溫纔能認定供熱不達標……這些在法理上不難解決的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和說法。客觀結果只有一個:讓人無奈繼續住冷屋子,也不願到法院去『討麻煩』。
而現今老百姓正常的三種維權途徑行不通,目前唯一的解決出路就是對相關部門的『三個期待』:
其一,供熱單位應該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改變服務態度,質價相符,認真傾聽百姓供熱投訴,及時解決問題,而不是高高在上。
其二,供熱主管部門作為平衡供熱單位和百姓之間利益的主管部門,應當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相關的法律、地方的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就應當是裁判的依據。
其三,呼吁和建議司法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早介入,並給予這些『討熱』市民更大的支持和幫助,讓他們都住上暖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