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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一男子兩年偷稅四十萬心存僥幸獲刑三年 再罰款
2009-12-20 08:50:5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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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0日訊 王強(化名)在2007年進入一家服裝批發市場開店經營,一直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也就一直沒有繳稅。此後,經人舉報,稅務部門發現王強的行為後通知其申報納稅,王強卻置若罔聞。為此,稅務部門將其偷稅40多萬元的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

  哈爾濱市市民王強今年38歲,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10月,他進駐哈爾濱市新建立的一家服裝批發市場開店經營服裝批發生意,一直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通知王強申報納稅,他卻一直不理。據統計,王強偷稅數額共計40餘萬元,偷稅金額佔應繳稅款的98.19%。今年春節後,地方稅務機關將王強偷稅一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幾日後,王強因涉嫌偷稅罪被刑事拘留。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犯罪嫌疑人王強涉嫌犯偷稅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被告人王強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行沒有任何異議,但辯稱其沒有繳稅的原因是自己不知道要繳稅,而且自己已經將所漏稅款全部補繳到稅務部門。

  近日,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強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40萬元。

  偷稅別存僥幸

  小錯釀成大罪

  劉警官(哈爾濱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某大隊長):

  我國《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綜觀本案,王強雖是無證經營者,卻是法定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稅務申報而拒不申報,其行為由漏稅轉化為偷稅,經稅務部門稽查,王強共偷稅四十餘萬元,偷稅金額佔應繳稅款的98.19%,偷稅數額和比例達到了我國《刑法》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標准,因此,王強的行為完全符合偷稅罪的構成要件。

  未辦營業執照

  也需依法納稅

  王國軍(黑龍江新格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律師):

  對於偷稅罪的主體之一納稅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由此可見,未進行稅務登記甚至也未進行工商登記的無證經營者具有法定的納稅義務,因此無證經營者也是納稅人。這種納稅義務的確定不但有法律依據,也是合理的。既然無證經營者是納稅人,也就可以成為偷稅罪的主體。

  本案中,王強自進入批發市場經營服裝批發生意以來,沒有進行工商和稅務方面的有關登記,但只要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法定的偷稅行為方式,而且達到了法定的偷稅額標准就能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主觀意圖明顯

  依法判定偷稅

  白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而拒不申報,應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出於偷稅的目的,拒不申報。本案中,王強在偵查階段曾否認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他進行稅務申報,他也沒有收到有關書面通知,而案卷中的文書上也確實顯示沒有送達王強本人。綜觀本案證據,雖然文書上顯示沒有送達王強,但其原因是該市場的管理人員拒不配合,不簽字,無奈工作人員進行了留置送達,通知市場稅務申報,該事實有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那麼,王強本人是否知道該通知內容呢?案卷中顯示,在留置送達次日,他本人曾到稅務部門諮詢,這有力地證明了王強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的明知和直接故意。同時,他本人在偵查階段曾承認稅務機關通知他納稅,該供述也和證人證言相印證。因此,其行為符合偷稅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偷稅漏稅有別

  罪與非罪依法

  王凱(黑龍江博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在本案中,王強曾辯解自己的行為只是漏稅,而且他已經補繳過稅款,根本不是偷稅。那麼什麼是漏稅呢?漏稅,是指納稅人因過失或無意識而漏繳稅款的行為。從主觀方面界定偷稅的罪與非罪問題,就是偷稅與漏稅的界限問題。

  偷稅與漏稅的區別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稅是直接故意行為,行為人具有逃避納稅義務,非法佔有應繳稅款的目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而積極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稅則是無意識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行為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對這一危害結果更不持希望的態度。二是客觀方面。偷稅是納稅人采取變造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而漏稅則是行為人不熟悉稅收法規和財務制度致使賬簿、記賬憑證的記錄不符合有關稅法、財務制度的要求或者錯誤進行了納稅申報等。

  本案中,王強剛開始也許不知道開市場要繳稅,但是在稅務部門通知其進行稅務申報而其拒不申報時,其主觀上已是逃避納稅義務,非法佔有應繳稅款的目的已經很明顯。這就是說,漏稅行為發生後,漏稅者發覺或者被他人發覺予以告知,但漏稅者不予自動更正,采取欺騙手段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漏稅款的,漏稅行為就轉化為偷稅行為。但是,偷稅行為不可以轉化為漏稅行為。偷稅行為發生後,偷稅者主動更正,向稅務機關申報其未繳或少繳稅款,這種事後行為只能減輕其行為的責任,但不能改變其行為的性質。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