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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文昌橋10車連環相撞事故續:交警應負一定責任
2009-12-22 10:38:22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秦雷 杜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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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12月3日19時27分,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新文昌橋先後發生了4起交通事故,從12月4日開始,省城各媒體對事故情況分別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報道,哈爾濱市公安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警務督察支隊等部門圍繞事故責任和民警執法等問題開展全面深入地調查工作。目前調查處理工作結束,調查表明交警李凱江雖然不屬於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但對整個事件的後果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12月3日19時27分劉某駕駛黑L17271號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文昌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文昌高架橋東北林業大學游泳館門前處調頭時,與李某駕駛的捷達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相碰,造成交通事故。事後,駕駛員劉某反映交警在執勤中有不當行為。經調查,12月3日晚,交警哈西大隊民警李凱江在南崗區征儀路與學府三道街街口限制貨車通行執勤點出勤,發現劉某駕駛的黑L17271號車有客車載貨違法嫌疑。對其示意停車檢查,但劉某沒有停車接受檢查,繼續駕車向新文昌橋方向駛去,執勤交警李凱江乘坐保利停車場停車員權伍國駕駛的京A61124灰色捷達車跟隨到新文昌橋上,示意停車後,發現該車改變車輛結構並載貨,要求稱重。同時讓引導員高洪義乘坐劉某駕駛的面包車去稱重,李凱江坐原車返回執勤點。民警李凱江出勤屬正常出勤,示意劉某停車並要求稱重屬正常執勤執法行為。根據現場勘察和技術鑒定,劉某駕駛擅自改變車輛登記結構、構造、安全技術不符合標准的車輛,且因瞭望不夠引發事故,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交警李凱江雖然不屬於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但對整個事件的後果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經查,交警李凱江在糾違執勤執法過程中,沒有規范操作,在得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又沒有趕到現場先期疏導處置,存在工作不負責任問題,應予以追究責任並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哈爾濱市公安局已責成交警支隊研究提出對李凱江追責的處理意見。

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