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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洗浴中心內意外死亡 法院:經營者無過須經濟補償
2009-12-24 08:19:39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宏岩 賈晉璇 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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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4日訊 一男子在未提供身份證件的條件下,在洗浴中心住宿時死亡,在無法確定死亡原因的前提下,洗浴中心是否承擔賠償、補償責任引發爭議。記者昨天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發生在不久前的特殊服務合同糾紛,已在調解後審結。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某日凌晨,市民林某酒後到個體經營者劉某經營的洗浴中心住宿,沒有提供身份證件。至當日16時,劉某發現林某躺在地上,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公安機關確認林某死亡。8月2日,公安機關對死者進行解剖後排除了他殺因素。但做病理和解剖需要費用,因費用無人出,未出具解剖結論,檢材按規定已處理。公安機關隨後發出尋找屍源的公告,後因死者家屬未能及時看到公告,林某的屍體被火化。林某家屬將浴池經營者劉某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爭議焦點

  法院一審認為,死者林某入住到被告經營的洗浴中心後,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被告為林某提供了安全的休息場所,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林某的死亡,被告沒有過錯,其行為與林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法院重審判決被告劉某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款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重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6000元。

  法官評析

  在民事審判中,只有基於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並且造成損害的前提下,行為人纔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及死者雖然在此次事件中均無過錯,但林某作為消費者到被告處住宿是消費行為,是在實施有利於被告獲利的住宿行為的時候,生存權益受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