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6日訊 哈爾濱公布10起政法系統違法違紀典型案件
湯恩偉受賄案
湯恩偉,男,原任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查員(副主任科員)。湯在辦理侯某涉嫌詐騙犯罪案件過程中,認識了侯某的妹妹,隨後將辦理該案的有關信息告知。2008年5月2日,侯為感謝湯,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湯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受到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張純國貪污案
張純國,男,原任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庭長。張在辦理呼蘭鎮偉光村申請執行案件中,多付給偉光村人民幣2.69萬元,該村發現後,將多付款退還給辦案人張純國,張將此款據為己有。張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受到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於波濫用職權案
於波,男,原任哈爾濱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第四看守所副所長。於在擔任監管支隊第四看守所副所長(主管該所獄政工作)期間,違反監獄管理規定,私自安排在押未決犯蘇某與其女友單獨見面,並收受蘇某1000元人民幣。蘇返回監室時,將其女友手機帶入監室,利用手機聯絡勾結監外人員劉某、鞠某等人預謀在2008年6月15日實施暴力劫獄。於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受到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趙益民、朱鳳弟徇私舞弊案
趙益民,男,原任哈爾濱市司法局東風監獄第七監區監區長。朱鳳弟,男,原任哈爾濱市司法局東風監獄第七監區教導員。趙、朱在擔任哈爾濱市司法局東風監獄第七監區監區長、教導員期間,在主管獄政的副監獄長劉某(另案處理)的催促下,明知犯人梁某曾在本監區服過刑,是累犯,卻在上報材料中故意隱瞞梁曾經服過刑的事實,使罪犯梁被假釋。趙、朱犯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處罰,並同時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降職處分。
劉佩華徇私舞弊案
劉佩華,男,原任延壽縣公安局勝利派出所教導員(副科級)。1996年在辦理孟某、劉某(二人已判刑)搶劫案件時,收取劉的父親劉某人民幣5000元,遂私自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放走,致使劉逍遙法外十一年之久。2008年因劉某投案自首案發,劉佩華犯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董曉輝、馬鳳歧違反財務管理案
董曉輝,男,現任木蘭縣檢察院辦公室報賬員。馬鳳歧,男,現任木蘭縣檢察院辦公室主任。董曉輝無視工作紀律,擅自脫離工作崗位,不執行財務管理規定,私自坐收坐支扣押款。馬鳳岐為辦公室主任,未能認真履行責任,對該院的財務管理工作存在管理不嚴、責任心不強和失察等問題。董、馬分別受到行政記大過和行政記過處分。
徐平、王禮忠違規收費案
徐平,男,現任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禮忠,男,現任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審判員。王在任平房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期間,在辦理湖北省孝感市某建築工程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市某建設公司拖欠工程款執行一案時,接受案件的請托人陳某1萬元人民幣,交給當時執行庭內勤徐平,作為執行庭的經費。王、徐均構成違紀,分別受到行政記大過和行政記過處分。
韓昌、高長林違規辦案案
韓昌,男,原任依蘭縣人民法院達連河法庭庭長。高長林,男,原任依蘭縣人民法院達連河法庭審判員。韓、高在審理原告崔某與被告孫某債務糾紛一案中,未按規定審理,違反民訴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適用法律錯誤。在判決時表述不清,致使判決十年之久不能執行,造成雙方當事人上訪。對扣押物品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且將扣押物品借給案外人員使用。存在打白條亂收費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情節較為嚴重,已構成違紀。韓、高均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姜利生違反監規管理案
姜利生,男,原任哈爾濱市司法局東風監獄五監區副監區長。2008年2月姜受監區服刑人員宋某、吳某委托為其買酒,並獲利150元,導致發生五監區服刑人員集體酗酒事件。姜在帶班期間違反規定,給五監區服刑人員宋某、吳某等人往獄中送現金,已構成違紀。姜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張彤、陸軍工作失職案
張彤,男,原任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偵大隊二中隊教導員。陸軍,男,原任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偵大隊二中隊偵查員。2008年12月在辦理哈爾濱市平房區發生一起殺人案件時,在履行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自殺未遂在哈醫大二院搶救看管任務時,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犯罪嫌疑人李某跳樓自殺身亡。已構成違紀,張受到行政撤職處分、陸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