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0日訊 姚女士家住哈爾濱市道外區,為了給孩子找到一個好學校,幾年前就想在南崗區某名校校區買一套二手房。在親戚的幫助下,她和一個叫潘小東的男子就買房的事進行了接觸。接著,潘小東讓姚女士對位於該名校校區某居民區的房子進行驗看。這所在4樓的房子面積雖說不大,但距學校很近,環境也不錯,姚女士認為還可以,遂籌備房款。作為普通的上班族,近40萬元的數目對姚女士而言幾乎傾盡全家積蓄。向對方交付房款後,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產證變更等相關手續。就在房款交清後,潘小東對姚女士說,自己剛剛買了一套新房,正在裝修,不過很快完工,要過幾天纔能給姚女士騰房子。姚女士感到房產證已辦到自己名下,潘小東剛賣了房子,沒地方住,如果不讓他在這裡住,情理上說不過去,再說自己目前不用,住幾天也沒關系。
然而沒過多久,姚女士去找潘小東騰房子,卻發現房子的大門緊閉。姚女士趕緊給潘小東打電話,但無人接聽,接著潘小東的電話再也打不通了,潘小東如在人間蒸發了一樣。心急如焚的姚女士按照辦理房產證等相關手續時潘小東出示的身份證地址,多次到潘小東的老家找他。結果只找到了潘小東的妻子張某,問及潘小東,潘的妻子卻說不知此事。無奈的姚女士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姚女士一紙訴狀將潘小東告到法院,要求潘小東限期騰出房子,並承擔自辦理過戶之日到搬出房子之間的佔用費及誤工費等。法院立案後,由於找不到被告潘小東,便將開庭事宜公告送達。誰知,潘小東的妻子在這時現身,並且這位潘妻以原告的身份將潘小東和姚女士起訴到法院。接到法院傳票的姚女士一時慌了手腳,明明是自己在維護合法權益,反而成了被告,潘小東一家人究竟這是在乾什麼呢?
原告張某(潘小東之妻)在訴狀中寫道: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二被告於2008年12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潘小東私自將其與原告共有的房屋出售給被告姚女士,並辦理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後因被告姚女士訴潘小東侵權一案,原告纔知道該房屋被轉賣的事實。被告潘小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該處分行為依法應屬無效行為,為保護原告的利益,故請求依法撤銷二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由於張某的起訴,導致姚女士所訴侵權案法定中止,身心疲憊的她只有先和張某對簿公堂。
法院———
法院判決申正義 善意取得受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第一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被告姚女士出於對潘小東房屋證書登記內容所具公信力的信任,購買房產證所載之房屋,其行為符合善意取得之規定,被告姚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予保護;原告共有權所受侵害的損失可依法向被告潘小東請求賠償,其請求認定二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因無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潘小東之妻)的訴訟請求。
看點———
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孫法官認為,近年來隨著房價的飆昇,房地產糾紛案件呈上昇趨勢,就她本人已經審理了多件,其中有消費者與房地產經銷商之間的糾紛、有二手房買賣者之間的糾紛等。我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了嚴格規定,對於動產,是以實際交付為准;對於不動產,是以合法取得有效的產權證書為准,也就是說,在買房子時,取得有效的產權證書纔是你的房子。比如,一座房子多人都有購買意向,但是房子的歸屬是最早取得有效的產權證書者。
律師提醒:
律師認為,在當房價不斷上漲的氣候下,由於房價的上漲,有的人對賣房反悔,便想通過訴訟渠道達到目的。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要提前防范,盡快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姚女士是否已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是指財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如果他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這裡的財產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在傳統的善意取得的理論中,善意取得的財產僅限於動產,我國以前的理論和實踐也是這樣認識的。現階段,我國許多不動產登記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預售的過程中,存在『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導致許多購房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將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不動產交易的領域,可最大限度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善意取得制度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即時取得所有權,則交易者就能放心地進行交易,從而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本案中,被告姚女士出於對潘小東房屋證書登記內容所具公信力的信任,購買房產證所載之房屋,其行為符合善意取得之規定,所以被告姚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予保護。至於原告稱被告潘小東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其共有權,原告共有權所受侵害,原告可依法向被告潘小東請求賠償,其請求認定二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在本案中無法律依據加以支持,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