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1日訊 (李進勝 見習記者 岳雲雪) 1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將改變哈市停車場管理無法可依的現狀,對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法律責任的追究等諸多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確公安機關是停車場的管理主體
以前停車場管理處在政府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狀況,《辦法》首次闡述和明確了停車場的主管部門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負責《辦法》的組織實施。
設置停車場履行審批驗收原則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停車場設置標准和設計規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
收費標准經審批後實行明碼標價
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到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格式實行明碼標價,並按批准的收費標准收取停車場服務費。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由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首次明確違規者法律責任
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最高罰款5萬元;對未按規定辦理《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長途客運車輛、零擔車輛和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不在指定的停車場停放等違規行為也做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交警部門認為,對於即將施行的《辦法》,將給哈市靜態停車秩序帶來積極的影響。下一步交警部門將會同城管部門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規劃停車泊位,設置臨時停車場,以緩解目前哈市停車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