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9日訊 18日,在原有《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經過近幾年的考察研究,一部更加完善的《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規劃現狀 交通擁堵 配套設施滯後
目前,哈市公交領域的問題:一是交通擁堵、出行不便等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建設工程隨意侵佔公交設施用地,損壞公交設施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新建居民區公交設施配套建設嚴重滯後;三是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特大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公交系統部分或者全部癱瘓的危險缺乏必要的應急預案。
不得挪用公交用地 鼓勵買清潔能源車
《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哈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設施用地。』;『哈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等列入財政預算,增加資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經濟補貼、設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實優先發展政策。』鼓勵公交企業購置清潔能源車輛,推廣使用衛星定位系統、城市通智能卡等電子服務系統,以提高公交資源使用效率。
體制實行經營許可制 招標取得經營權
在公交線路經營體制上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權授予期限為7年,輪渡航線經營權授予期限為10年。經營權授予一般通過招標方式實施。特殊情況可以通過直接授予方式實施,直接授予的范圍由哈市人民政府確定。
《條例》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等情況將收回經營權;二是規定了有關部門應當對《駕駛員服務證》每年進行一次審驗,發現不合格的及時清除客運市場;三是堅決杜絕檔次低、質量差、污染嚴重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車輛不符合規定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應及時淘汰或者更換。
運營 不得拒載越站 開啟電子報站
《條例》規定公交企業應當制定營運計劃,按照規定線路、時間和站點營運;規定駕駛員應當依次進站、停靠,不得拒載、撿客、越站、超時等客或者敞門運行;起車、停車平穩,不得爭道搶行;開啟電子報站設備和車載顯示屏,電子報站設備發生故障時,進行口語報站。
此外,駕駛員不得吸煙、聊天、使用手機;不得載客加油、加氣;冬季車內溫度低於零下10℃時開啟暖風設施,夏季車內溫度高於零上26℃時,空調車輛開啟空調設施。
乘客 不得帶動物上車 讀卡機故障不付費
《條例》對乘客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在站點、碼頭依次候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不得攜帶重量超過30公斤,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2米的物品;不得攜帶貓、狗等動物;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監護。乘客對擅自提高票價或者城市通智能卡電子服務設施發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以拒付車(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