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7日訊 自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流通股取得的所得,要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所得稅管理科負責人說,近日,《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下發,明確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是由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和新股首次發行上市產生的限售股構成。
其中,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也就是市場上俗稱的『大小非』。
此次明確要征收的限售股主要是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後和新股上市後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
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稅。按照一般財產轉讓所得的征稅辦法,應以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20%。
該負責人說,明確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增加稅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