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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調研《供熱條例》專家:供熱不達標應全額退費
2010-02-02 10:52:18 來源:生活報  作者:劉濱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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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在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三次會議上,有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原案4件,其中包括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議案。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於2005年實施,至今已有5年,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相對滯後,還有的條款含糊不清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已引起相關部門關注。日前,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進行調研,並就《條例》的修改和建議向我省供熱專家——黑龍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水暖高級工程師劉茂東進行了征詢。

  2月1日,記者采訪了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著多年研究並具有獨到見解的哈市供暖專家劉茂東。劉茂東詳細闡述了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部分條款的質疑以及解決方案。這些質疑不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代表了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呼聲,更多的則是從今冬供暖問題較為突出的癥結入手,站在公平、客觀、公正的角度,剖析癥結所在,有理有據,深入淺出地闡釋解決之道。

  記者發現,劉茂東提出的幾點修改意見,充滿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加入了對供熱企業的一些處罰措施,這些將充分扭轉供熱企業一向壟斷的局面以及強勢地位,讓一直處於弱勢的居民遭遇『冷屋子』時擁有話語權並有法可依。

  關鍵詞:滯納金

  條例原文: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第三十三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提出,該條款沒有體現法規的公正、公平和對等性,只保護了壟斷企業的利益,為壟斷企業強買強賣提供了法律依據。用戶晚交熱費必須支付滯納金,但供熱企業供暖不達標退費時卻沒有賠償金之說,顯然讓居民始終處於弱勢。

  專家建議:取消收取滯納金這項不合理的法律規定。

  關鍵詞:72小時

  條例原文: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第二十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認為這條規定有失公平。給供熱企業3天的搶修時間無可厚非,但卻不能因此挑戰人體的生理承受能力,這顯然違反了以人為本的准則。

  專家建議:改為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應當折合標准熱價雙倍退還用戶,這樣纔能真正體現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


  關鍵詞:供熱合同

  條例原文: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第十六條)

  專家質疑:『真正執行的有幾家?』劉茂東一針見血地指出,究其原因,正是因為條款中沒有對不簽訂供用熱合同單位的約束和懲罰,使得該條款成了一紙空文。

  專家建議:供熱單位不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有權拒絕交納熱費。

  關鍵詞:按比例退熱費

  條例原文: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第二十六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表示,既然熱是商品,就不允許存在瑕疵。條例中關於『按比例退費』是沒有道理的,退還全款是無可辯駁的。

  專家建議:供熱不達標,不論距達標溫度相差幾度,都應該視為不合格商品,全額退還熱費。

  關鍵詞:熱損耗

  條例原文: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第二十三條)

  專家質疑:用戶停止用熱,受損對象是相鄰住房,而不是供暖部門。『目前,不少供熱企業是按20%的比例收取熱損耗費的,這不合理。』這分明是強買強賣,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專家建議: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以保證不影響公共設施安全運轉。比如可以收取保證室內溫度在5攝℃以上的熱費,這筆費用遠沒有20%這麼多。收取的熱損耗費應補給周圍供熱受到影響的四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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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