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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借口扣發工資 法院一紙『支付令』討回工人血汗錢
2010-02-07 13:32:1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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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7日訊 汪某是一家公司的裝卸工,2008年10月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包吃包住,月固定工資為900元,並於每月底發放。

  剛開始的三個月,公司以試用期為由,扣著汪某及其工友的工資未發,說是滿三個月後會一次性補發。但此後,隨著春節的臨近,公司擔心工人全部回家過節,就找各種借口扣發工人們的工資。經過汪某與工友們和公司協商,向公司保證他們過年輪流回家,確保公司在春節期間能夠一直保持有幾名工人值班。雖然和公司商量妥當,但公司依然以各種理由拖欠著汪某等人的工資,迄今為止他們沒有拿到一分錢工資。

  汪某曾求助於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調解未成,建議他們向法院起訴。經過諮詢汪某等人得知,通過訴訟途徑討要工資,費時、費事、費力,律師建議他們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那麼什麼是支付令?法律對支付令是如何規定的?申請支付令應符合什麼條件?申請支付令是否屬於討要工資的最快捷方法嗎?

  勞動法專業律師姜律師解釋了支付令的含義。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支付令的主要特點有:(1)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迅速的特點。它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2)適用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3)強制性。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

  在相關法律中有著關於支付令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與訴訟相比,申請支付令是追討債務最快捷的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這樣,如果汪某等人的申請成立的話,且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未提出異議,汪某和工友們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夠拿到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15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則支付令失效,那汪某和工友們就只能另行起訴。所以急於回家過年的被拖欠工資者不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期用最簡捷便利的方法、用最短的時間拿到被拖欠的工資。支付 令

  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與訴訟相比,申請支付令是追討債務最快捷的方法。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