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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為達到離婚目的毒打妻子致其脾髒受傷、腿骨骨折
2010-02-07 13:37:1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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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難題:

  林某的丈夫有了第三者之後,為了達到離婚目的,采取家庭暴力,對其進行毆打,並造成林某脾髒受傷、腿骨被踩斷,構成了輕傷。當時,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的丈夫面臨刑事處罰。林某的丈夫考慮到事態的嚴重性,向林某表示悔意,並保證和第三者斷絕關系,並承諾今後不再提離婚,好好與林某過日子。

  林某聽了他的一番悔過之詞後,念及多年的夫妻之情,為了家庭的和睦與孩子的健康成長,原諒了丈夫並與其簽訂了協議。協議書上林某的丈夫寫明,保證今後不與林某離婚,並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後來,人民法院依此作出刑事判決,判決書上判決林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時隔兩年之後,林某的丈夫日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得知此事後,林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她認為丈夫違背了當初的協議,提出離婚,並向法院出示了當時林某丈夫寫的保證書,要求法院判決不離婚。同時林某還表示,如果丈夫執意離婚,她仍然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告他家庭暴力。

  律師解答:

  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在分析此案時認為,林某丈夫為了達到離婚目的,采取家庭暴力,造成林某脾髒受傷,腿骨被踩斷,構成輕傷。在其面臨刑事處分的情況下,向林某表示悔改並保證今後不與其離婚。最終,林某丈夫被判決認定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由此可見,林某丈夫對林某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所以林某不能再就同一傷害行為對其進行刑事控告。但如果林某丈夫還有司法機關未處理的家庭暴力或其他犯罪行為,她仍可對其進行刑事控告。

  至於林某丈夫能否對林某提起離婚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所謂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還包括離婚的自由。因此,林某丈夫當初向林某表示悔改並保證今後不與其離婚的協議,不會使其喪失離婚的權利。此外,婚姻是否解除,應以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為依據。林某丈夫當初的保證,並不會使其喪失提起離婚的訴訟權利。

  當然,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如果林某認為其丈夫有過錯導致離婚,並能夠舉出相應的證據,她仍然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