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1日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經營者負有對消費者進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義務,對於消費者缺乏安全意識的行為進行勸告,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損害,協助消費者減少損失或避免損失。違反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這條法律規定,哈爾濱市很多商家都在經營場所的店堂內掛出警示牌,以此免除客人在店內遭受損失的法律責任。近日,有關人士指出,免責告示牌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索賠 遭遇免責條款
日前,市民冀先生到哈爾濱市一家浴池洗澡。當他洗完澡准備離開浴池時,發現自己存放衣服的櫃子被人撬開,放在櫃子裡的褲子不翼而飛,褲子口袋裡放著的錢包和錢包裡的2000多元現金及兩張銀行卡也沒了蹤影。更令張先生尷尬的是,盜賊不僅拿走了他的錢物,就連長褲也沒給他留下,害得他根本沒有辦法走出浴池。
情急之下,冀先生找到浴池的負責人理論,但該負責人卻指著吧臺牆上的一個寫有『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告示牌說:『我們事先已經對顧客進行了提醒,現在物品丟失,是你自己沒有保管好,與我們無關。』氣憤的冀先生無奈之下只得給妻子打電話,讓她送來衣服纔得以離開浴池。
前一段時間,從大慶來哈爾濱市辦事的張先生與冀先生的遭遇類似。張先生駕車來哈爾濱市辦事,由於事情當天沒有辦完,他決定在一家賓館先住下來。當張先生將車開到賓館門前後,一名保安走過來告訴他,要他將車停放到賓館的車場內,於是張先生在保安的指引下把車停到了指定位置。
下車時,張先生向保安詢問『這裡是24小時都有人看車嗎?』保安回答說『是』。聽到這樣的答復,張先生也沒有多想就將隨身攜帶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和3萬元現金放在了車內。可是,讓張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第二天當他來到停車場取車時卻發現,轎車的後備廂已經被人撬開,放在裡面的筆記本電腦和3萬元現金全部被盜。
當他查看賓館的監控錄像時,發現汽車的後備廂是在凌晨3點多被盜的。於是,他找到賓館的負責人要求賠償,但卻遭到了拒絕。賓館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停車場是免費提供給客人使用的,因此,如果客人的物品在停車場內丟失,不應由賓館負責。還有就是,賓館在入門處掛有『貴重物品妥善保管』的提示,賓館已經盡到了警示義務,所以,張先生的損失不應由賓館承擔。由於與賓館無法達成協議,張先生只得找到消協進行投訴。
舉證 證據不足只能『認栽』
據市消協投訴部工作人員介紹,市消協接到過很多顧客在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丟失物品後,前去索賠公共場所卻拒絕承擔責任的投訴。由於這類投訴大多顧客無法證明自己損失的數額,而無法得到賠償。張先生就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車上存放有兩臺筆記本電腦和3萬元現金,而無法同賓館達成賠償協議。
日前,記者就顧客在公共服務場所丟失物品、商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對哈爾濱市一些市民進行采訪。市民王先生說,賓館飯店裡失竊,排除客人故意栽贓的情況,賓館酒店還是有一定的責任的,一方面有可能是酒店內部人所為,也有可能是外賊行竊。如果是內部人所為,證明酒店管理不善;要是外賊行竊,則說明酒店在維護客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責任。市民秦先生則說,以前住酒店也丟失過一部手機,但是酒店說貴重物品一定要交給他們保存,否則後果自負,再說自己也沒有證據證明手機就是在酒店裡丟失的,所以就只能自認倒霉。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與秦先生有同樣想法的市民不在少數。
警示 標語不是免責依據
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陳志芳律師說,消費者在商場、飯店、浴池等場所內經常會看到商家標注的『貴重物品妥善保管,丟失概不負責』這類警示標語。那麼是不是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標注了警示標語,就真的可以免責呢?
《消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根據該條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是不能夠就此免責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經營者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不是必然要承擔責任。
陳志芳律師認為,商家所要承擔的責任要視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商家作為經營者必須要對顧客履行提醒義務,但消費者更應當有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的責任和意識。首先,如果是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過錯,那麼不論是否有警示標語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保險保護措施不當、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人、財、物的損失。其次,在消費者有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經營者是不承擔責任的。
如果在經營者履行了提醒義務、消費者盡了注意義務,但是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仍然受到了侵害,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又應該由誰來對損害買單呢?陳志芳律師認為,這種情況一般是因第三人侵害所致,如在酒店就餐中消費者被打傷,洗浴、住賓館時貴重衣物丟失等,這種情況就要由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案件的由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刑事案件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經營者也是不能免責的,根據《消法》第七條及《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要由經營者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但是消費者一定要有證據證明受損失的財產的具體數額或價值,否則因經營者和消費者各執一詞無法確定財產的多少,賠償標准無法確定,而導致消費者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標准降低,這種情況在生活中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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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根據該條法律的規定,即使經營者已經盡了明確警示的義務,經營者也不能就此免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經營者還是要承擔責任,但不是必然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