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日訊 《哈爾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3月1日起施行。
生產者:建立『成長檔案』可查來源去向
《辦法》要求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及苗、種、幼雛等來源及質量安全證明;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采購地點和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藥期、間隔期及使用人;水產養殖疫病、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和收獲、屠宰、捕撈的日期。生產、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農業投入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銷貨時間、銷售去向等,記錄保存期為兩年。
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將對農產品產地的大氣環境、灌溉用水水質、土壤環境質量、周圍污染源及其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根據農產品生產特性,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同時禁止向農產品產地及其周邊排放或者傾倒含有重金屬的固體或者重金屬含量超標的廢水、廢氣,硝酸鹽、酸液、鹼液和超標的醫療污水。農產品種植或者養殖基地、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生產的農產品,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
經營者:市場設速測點檢測結果公示
在經營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連鎖店、大型農貿市場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速測點,配備檢驗檢測設備,設置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等,需在市場內公示檢測結果,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記錄。
對外地進入哈爾濱市進行銷售的農產品實行市場准入制度,不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准的,不得銷售。不能出具產地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農產品,不得銷售。據悉,《辦法》在履行檢測義務、保證添加物安全等方面對農產品生產者具體明晰了9種禁止行為。
監管者:監管分工明確鼓勵社會參與
《辦法》在監管體制方面,既強調地方政府監管職能,同時也明確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有分有合的監管體制機制。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糧食、蔬菜、水果、水產品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畜禽產品監管。財政、發改、糧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管理。市區、縣(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管理的實際需要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需要解決的突出和重點問題,協調溝通相關單位部門加以解決。
《辦法》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市農委在市農業信息網上建立了交流平臺,同時設立舉報電話。舉報內容可涉及排放或傾倒影響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經營假冒、偽造、轉讓、超范圍使用產品標志和產品地理標志行為,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投入品行為等等,對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違法處理:問題農產品要『召回』 不符『質標』者銷毀
問題農產品實行召回制、對不符合質量標准的農產品監督銷毀並加大處罰力度。
《辦法》要求,農產品的生產、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立即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農產品。生產的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准的,將責令生產者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入市銷售的農產品不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的,除責令停止銷售外,還將對經營場所的開辦者和農產品的銷售者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辦法》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連鎖店、大型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未按照規定配備檢測設備設置專職檢測人員,或者未對場內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的,上市銷售前未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和擅自變更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定證書內容等,均將受到嚴厲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