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被告人張國宏(右)王汝平(左)在法庭上。中新社發鍾旭攝
新華網昆明3月15日電(鍾旭)15日,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中級人民法院對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片區原銷售經理張國宏,以及該公司原質量保證部主任王汝平依法進行公開宣判,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張國宏有期徒刑七年,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兩人都被處以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來順物流公司發給張國宏一批刺五加注射液,到昆明後因外包裝及藥瓶破損張國宏拒收部分注射液,並存於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倉庫。後張國宏向完達山公司申請了12套外包裝箱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換外包裝後再次送交張國宏,張國宏再次拒收。藥品經來順物流哈爾濱分公司進行全套包材更換再次發往昆明,因與來順物流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張國宏明知這批藥品已兩次被更換包材,仍接收了這批藥品並存入昆明雲珊醫藥公司倉庫。
後因下雨倉庫進水部分藥品被淹,張國宏向完達山公司書面報告並申請更換91套全套藥品包材。完達山公司質量保證部主任王汝平批示『請生產部辦理』,營銷中心副總經理盧某某、董事長兼營銷中心總經理車某某也先後同意。張國宏8月1日將更換過包材的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銷售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社會閑散人員侯寶山(另處),侯寶山通過林准(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以中興藥業公司名義將注射液銷售給了雲南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
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給患者使用這批刺五加注射液後發生了嚴重後果。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雲南省紅河州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患者李政、韋仁和、張培香系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中毒死亡;范秀珍、王智輝重傷,普保華輕傷,其不良反應與注射被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有關;張自清出現的不良反應也不排除與注射的刺五加注射液有關。
法院認為,藥品關系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進行。張國宏作為藥品經銷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銷售在往返運輸途中部分藥瓶和外包裝破損、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王汝平作為該公司質量保證部主任,明知該批刺五加注射液在運輸途中發生外包裝破損,並被雨水浸泡,按照法律規定應禁止銷售,仍然同意張國宏更換外包裝予以銷售。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態度,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宣判後王汝平表示不上訴,張國宏表示將與辯護人和家人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完達山公司及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與各被害人及親屬於2009年12月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392萬餘元,被告已積極履行協議確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