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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應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
2010-03-17 09:40:22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黃薇 宮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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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3月17日訊 交通出了意外,肇事者賠償被害人財產損失是理所應當。不過,交通事故引起的間接損失,又應該由誰承擔呢?

  2009年10月,碾子山區發生一起交通意外,市民常某駕駛的捷達轎車與一位於姓司機的車相撞,導致捷達車被撞壞,萬幸沒有人員受傷。經過交警認定,於姓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於是,常某向碾子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修車費3000元以及因修車期間所發生的租車費700元。這下於某可想不通了,賠償修車費3000元情有可原,但是租車費與自己何乾?在法庭上於某提出了異議,不同意賠償租車費。

  針對於某的疑問,法庭做出了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這裡所說的『其他重大損失』,應理解為包括因侵權而導致的合理的間接損失,同樣需要侵權人賠償。最終,法庭判決於某賠償修車費3000元以及因修車期間所發生的租車費700元。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僅有直接損失,還包括因財產直接損失引起的間接損失。按通常的理解,間接損失是指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使受害人應得或已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這是對交通事故中間接損失要求賠償的進一步確定,可以看出,間接損失獲得賠償有法律上的支橕,這也體現了充分保護受害人損失的立法本意。

責任編輯:張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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