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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出新規:廉租房實行共有產權 鼓勵符合條件者購買
2010-03-23 10:25:17 來源:生活報三江版  作者:張輝 戴辛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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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3日訊 19日,記者從佳木斯市房產局廉租辦獲悉,佳政辦發〔2009〕41號《關於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正式出臺,將共有產權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勵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私有產權的對象和范圍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有自願購買意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對象審查確定標准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參照省建住保辦〔2007〕1號文件)。對於下崗職工、職業不穩定、收入不穩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確定為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時供應不足的情況下,應采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

  廉租房保障建設實行共有產權的方式是: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廉租房價格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初步擬定,報政府審核批准後確定。由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出資購買部分產權,剩餘產權由政府出資購買。在保障對象具備購房條件後,可續購政府持有產權變為私有產權。

  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無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則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剩餘部分可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月。

  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時,在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協議書》後,未入住前可將其應領取的住房租金補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賬戶內轉作購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後,不再享受租金補貼,並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購買現住廉租住房。在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協議書》後,房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交廉租住房租金。

  已取得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繼承、捐贈等。五年內確有特殊原因需交易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障對象需返還政策性補助資金的比例方可。五年後交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