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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靈活就業人員4月起納入失業保險 每人每月370元
2010-03-29 09:28:20 來源:生活報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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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記者從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4月1日起,哈市靈活就業人員將被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可自願到戶籍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後足額繳費滿一年的,失業後可根據相應條件申領失業金。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哈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不僅是對哈市『惠民政策』的一次落實,也將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讓更多的市民在失業期間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此項政策的實施標志著哈市失業保險已從政策范圍上實現了參保人員全覆蓋。

  靈活就業將如何辦理失業保險,失業期間是否仍需繳納失業保險費?28日,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權威解讀。

  ●參保范圍

  據介紹,此次被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為社會、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臨時性、季節性服務並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且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本人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備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哈市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足額繳費的城鎮戶籍人員。

  ●未就業大學生放寬條件

  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未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哈市高校畢業生,也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失業保險。

  ●繳費標准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以自願為原則,要求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哈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並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可遷移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可以遷移。參保人員戶籍在同一統籌地區遷移時,由原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遷移時間和原因,經遷入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確認後繼續有效。

  參保人員在不同統籌地區戶籍遷移時,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參保人員到遷入地重新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備案和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其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失業保險關系遷入地標准執行。


  參保: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可到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有條件的區、縣(市)也可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經辦機構或社區在每月1至25日期間接收申請,辦理手續。

  參保手續有哪些:辦理參保登記時需要攜帶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哈爾濱市靈活就業人員登記備案表》;本人戶口、身份證及《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哈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號繳費對賬單;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存折等材料。申請參保的高校畢業生可憑畢業證書和個人結算存折辦理參保手續。

  繳費:每月25日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從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次月起征收。參保人員應當於每月25日前將下月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存入個人結算存折。

  失業: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應在辦理失業登記10日內,攜帶本人戶口、身份證和《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社區開具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證明》;郵政儲蓄個人結算存折等材料到受理其參保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由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個人結算存折發放。

  審查:繳費滿一年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後,失業期間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須符合『足額繳費滿一年以上』的條件。

  此外,還須滿足兩個條件:即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有求職要求。已辦理失業登記指靈活就業人員由就業轉為失業狀態時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失業登記,經社區調查確認後在其持有的《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進行失業登記記載,並且出具《靈活就業人員失業證明》。有求職要求指失業後積極求職,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當地政府免費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接受當地政府部門或機構介紹工作。

  審查:繳費不滿一年

  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繳費時間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繳費時間可與下次參保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以企業職工身份繳納過失業保險費,且前次失業時,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未滿即實現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上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可與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失業保險後失業期間享受待遇合並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失業金:當期市區每人每月370元

  繳費每累計滿一年享受兩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最長不超過24個月。目前哈市市區和縣(市)失業保險金標准分別為每人370元/月和每人245元/月,今後還將根據低保標准以及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但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失業期間:辦理登記停止繳費

  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自辦理失業登記次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停止參保的,應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

  參保人員超過三個月不按時將應繳納失業保險費存入個人結算存折的,視為自動停保,若申請補繳需將欠費及滯納金全額補繳後方連續計算繳費時間。

  凡未辦理停止參保手續,又按時將應繳納失業保險費存入個人結算存折的,視為繼續參保,下一年度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當年公布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標准直接劃轉失業保險費,參保人員不需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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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