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9日訊 1日起,《省公安機關治理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暫行辦法》開始實行。
《辦法》規定,嚴禁牌證、手續不全的警車上路;違者車輛予以扣留,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責任人禁閉,並予以通報停職。嚴禁擅自噴涂警車外觀制式或安裝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違者責令恢復原車外觀,強制拆除並收繳警燈警報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由交警部門予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人予以通報。嚴禁將報廢、拼裝的車輛用作警車。違者將車收繳,予以強制拆解、報廢,並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嚴禁偽造、變造警車牌證。違者將偽造牌證由交警、治安部門予以沒收銷毀,車輛予以扣留並對責任人予以相應紀律處分。嚴禁挪用、套用警車牌證。違者責令糾正,限期返回,並予以責任人相應紀律處分。嚴禁將警車、牌證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違者將警車、警牌由督察部門予以收回,並對責任人予以通報。嚴禁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違者將車輛由督察部門予以扣留,並對單位主要領導予以通報。
省公安廳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進行舉報。24小時舉報電話:0451—82696526(白天)、82696524(夜間)。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