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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持欠條討債 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支持
2010-04-16 13:56:17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侯慶鳳 李小彪 張志新
東北網齊齊哈爾4月16日訊 吳某手裡拿著欠條到法院起訴,欠條上明確有欠款數額、欠款日期及欠款人簽字,為何法院沒有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呢?
吳某與趙某原系朋友關系,1991年,被告趙某因家裡急需用錢向吳某借1000元,並約定好利率,還出具一份欠據,但欠據中未約定還款日期。在吳某向趙某索要借款時,趙某承諾1991年秋連本帶利一起歸還,可直到今年仍未歸還。『本來兩人是朋友,錢雖然不多,這不是拿自己不識數嗎!』吳某越想越生氣,於是近日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
梅裡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趙某從原告吳某處借款未還事實存在,雖然雙方對該款的還款日期未做明確約定,但被告趙某承諾於1991年秋還款,原告亦於1991年秋索要該款,雙方即對該款的還款期限達成一致,即被告趙某履行償還該款的期限為1991年秋,原告吳某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1991年秋始計算至二年後屆滿,同時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實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權利,亦沒有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定事由。因此訴請雖未超過20年的保護期限,享有訴權,但其喪失了勝訴權,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從法律上講,沒有欠條過期的說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說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在2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吳先生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朋友討要欠款,那麼他的訴訟時效應該還沒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