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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機駕車肇事 交警隊借酒撒瘋毆打交警
2010-04-18 07:00:1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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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8日訊 日前報道,一醉駕司機不滿交警處理,對交警大打出手大鬧交警隊,日前該司機被交警部門依法行政拘留。

  4月3日20時47分,顧鄉交警大隊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轄區哈藥路某賓館對面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要求立即出警。接到指令後,民警劉銳立即趕赴現場,看到一輛黑A58G00號吉普車追尾一輛奔馳牌商務車,該商務車駕駛人指認吉普車駕駛人張維奇有酒駕嫌疑。勘察完現場後,肇事車輛被扣留進行進一步檢驗,當事雙方被帶回顧鄉大隊。

  由於駕駛人張維奇有酒駕嫌疑,民警劉銳通知公安醫院的醫務人員來大隊驗血。得知要給自己驗血,張維奇異常憤怒,先是不斷指責謾罵交警劉銳,後又對劉銳大打出手。劉銳始終保持克制並勸導張維奇住手,張維奇不但不聽勸解,反而更凶,從辦公室一直打到走廊,直至將交警打倒仍不罷休。期間,對方當事人用手機記錄了張維奇打交警的過程,顧鄉大隊走廊內的監控錄像也記錄了張維奇醉打交警的全過程。

  10分鍾後,匆忙趕來的110民警及顧鄉大隊民警將張維奇控制並對其進行血液內酒精含量測試,結果顯示為2.1mg/ml,超出0.8mg/ml醉酒臨界值近3倍。交警部門依法對張維奇處以15日行政拘留、1500元罰款、暫扣6個月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駕駛證一次記12分。目前,交警劉銳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正在住院治療,道裡公安分局已經介入該案件的調查。

  4月6日,醉酒駕車肇事、毆打交警、大鬧交警隊的司機張維奇被道裡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妨害公務是犯罪行為

  趙連勤 刑事法律專業律師

  哈爾濱律師協會副會長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此類安件中大多數當事人均是臨時起意,多因在管理與被管理、處罰與被處罰中矛盾對立激化而發案。有的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等。由於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其中常伴有威脅性語氣和類似暴力的頂撞拉扯行為。

  本案嫌疑人張維奇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妨害公務的行為。首先是他面對的是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法律上的主、客體關系。其次是他使用了暴力手段來阻止執法人員履行職責,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使執法民警受傷。張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的定義。

  同時,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論處。

  酒後『鬧事』二罪歸一

  姜啟凡 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酒後大鬧執法機構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符合刑法關於『想象競合犯』的規定,由於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是『從一重處斷』,由於尋釁滋事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而妨害公務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本案嫌疑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與尋釁滋事罪均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動,兩罪侵犯的客體均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客觀方面均表現未嚴重妨害國家機關對日常社會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動的行為。

  醉酒不能『醉心』

  王元慶 黑龍江省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醉酒後失態的人都有這樣的一個托詞:『當時喝多了,意識不清楚;如果沒喝酒,也不至於這樣……』雖然這樣的托詞在一般的時候可以作為一種開脫責任的解釋,但如果酒後犯罪,那就不能借酒為自己開脫了。本案嫌疑人張維奇在事後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也表示當時是由於自己醉酒喪失了意識纔做了錯事,但法律是不會因為他醉酒而減輕對他的刑罰的。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說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從實際情況看來,醉酒犯罪人主觀上並不一定是出於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而且司法實踐證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於醉酒的人,盡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我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定進行處罰。所以你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在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裡,酒後的行為還會得到『重判』。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酒後肇事,在量刑上是不會考慮緩刑的。

  妨害公務罪中多數受害人是警察

  王警官 道裡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妨害公務罪中的多數受害人是警察,特別是交警和派出所的基層民警。很多當事人都不拿去交警隊和派出所當回事,認為就是輕微的違法行為,酒後鬧事的情況也非常多,基層民警面臨很大的壓力。同時,這些人雖然涉嫌了妨害公務,但民警們不能以違法行為對待違法行為,只能保持克制,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致使某些人的行為就更加囂張。

  由於公安機關所擔負的社會管理職能較多,執法力度大,強制程度高,且大多數與群眾生活直接相關,接觸機會多,因而發生執法衝突的情況也比較突出,其執法的復雜性和承擔的風險比其他執法部門都相對較大,這決定了警察個人人身需要得到足夠的保護。

  因此,公安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保障和維護民警執法權益的工作規范及相關制度,確保已經得到現行法律確認的民警權利得到全面保障;同時,為達到保護執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和有效威懾犯罪的雙重效果,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在文明執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允許執法人員采取正當的強制措施,允許執法人員在必要時使用警械防衛。

  同時應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改善警民關系,構建和諧執法與司法環境。從定罪量刑的角度看,對於妨害公務者的處罰力度是夠的,但處罰不僅僅是一種約束,更應成為一種提醒,只有全社會都尊重國家工作人員,纔能創造出穩定高效的執法環境,到時候受益的還是老百姓自己。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