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10日,《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並開始向市民征求意見。哈市擬對建築垃圾排放實行收費制,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繳納處置費。
建築垃圾排放實行收費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和消納要按有關規定實行核准制度,未經核准,不得擅自排放、運輸和消納。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築垃圾排放實行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准由哈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此外,哈市還將對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情況實行綜合信用評價管理。屬於建築施工的,納入建築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屬於拆除施工的,納入房屋拆除信用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哈市市容環衛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情況,提供給哈市建築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機構或者哈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居民裝修垃圾要申報處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哈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經核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在市容環衛部門信息網站、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建築垃圾要送到指定地點消納。
單位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按照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苫蓋嚴密,並僱用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個人裝修產生建築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提前向街道辦事處申報,並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苫蓋嚴密,自行僱用經核准的運輸車輛清運,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僱用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
擅排建築垃圾最高罰10萬
征求意見稿中還規定了處罰措施。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擅自排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未申辦《建築垃圾准運證》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每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輪胎未清洗乾淨,污染道路的,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超高、超載、密閉不嚴的運輸車輛不得駛出工地,違規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滯留裝載機械。
個人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每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在指定地點堆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及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征求市民意見
截止日期:5月17日
網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立法處
郵編: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