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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新政 行政事業性收費超出目錄可以拒絕支付
2010-05-14 09:08:3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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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4日訊 為進一步優化哈爾濱市投資發展環境,有效遏制亂收費現象,切實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若乾意見》近日出臺。《意見》對行政機關實施企業經濟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對企業實施經濟監督檢查需備案

  《意見》明確,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對企業實施經濟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實施經濟監督檢查,應當將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主管部門先行備案。由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檢查計劃進行必要的協調,能夠合並的,予以合並;可以聯合實施的,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實施。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經濟檢查每年不得超過1次(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或行政機關有理由認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的除外)。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經濟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具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哈爾濱市將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根據《意見》,哈爾濱市將編制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目錄。市物價監管和財政部門將進一步對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准進行全面清理,並通過政務公開網及相關部門網站對清理後的收費項目、標准和依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縣(市)價格和財政部門也會將涉及本縣(市)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准和依據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收費目錄》和《收費目錄》所列文件依據未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

  遇收費不亮證有權拒交並舉報

  《意見》明確,哈爾濱市將加強《收費許可證》管理。《收費許可證》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法收費的憑證,各收費單位必須於收費前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變更或年度審驗手續,做到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必須出示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否則企業有權拒交並進行舉報。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因企業拒交不合理收費而拒辦相關手續。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