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伊春5月19日訊(記者張艷波)為堅決制止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無序捕撈野生魚類等行為,切實保護和恢復林區野生動物資源,加快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十二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市長王愛文於2010年5月11日簽署了伊春市人民政府令【2010】1號——《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鳥類魚類等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規定》自2010年6月11日起施行。
政府令要求,從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獵10年,除經國家批准的狩獵場外,嚴禁一切擅獵亂捕陸生野生動物行為。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等特殊情況確須捕捉野生動物的,必須依法取得許可;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野生鳥類的獵捕、養殖及經營利用等活動;對自然水域內的野生魚類,除允許垂釣外,嚴禁使用網具、毒藥、電擊、爆炸、築壩(梁子)等方法進行捕撈。嘉蔭等地專業漁民的捕撈作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一切破壞野生鳥類棲息、繁殖地和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行為,禁止在野生鳥類棲息地、繁殖地和野生魚類生存河流湖泊超標准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渣以及有毒有害物;在野生魚類洄游河流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設置過魚通道,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政府令規定,嚴禁非法經營(出售、收購、利用)野生鳥類及其產品。嚴禁非法攜帶、運輸野生鳥類及其產品。運輸單位、個人發現非法運輸野生鳥類等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從事野生鳥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技術和場地條件,逐級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在行政許可范圍內從事馴養繁殖活動。
違反相關規定,非法亂獵濫捕野生鳥類魚類,破壞野生鳥類魚類生存繁殖環境,非法經營(出售、收購、養殖、利用)和運輸野生鳥類及其產品的,依照《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理;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野生鳥類魚類保護活動,對保護野生鳥類魚類作出突出貢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林業局應予以表彰或獎勵,作出重大貢獻的,報請市政府予以獎勵。
政府令還強調,各地野生鳥類魚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加強對鳥類棲息繁殖地和市場經銷攤點、餐飲店鋪等場所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破壞野生鳥類魚類生存繁殖環境和非法獵捕、經營、運輸野生鳥類魚類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新聞媒體應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與監督,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