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牡丹江5月27日訊 把准兒媳的名字填進了房產證上,為的就是讓准兒媳能和兒子安安穩穩地過日子,沒承想老兩口的如意算盤打錯了,這個准兒媳要和兒子分手,還要求分割房產。為此,原本要成為一家人的兩方鬧上了法庭。
案情
家住東安區的老劉和妻子都是普普通通的工人。老兩口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錢,就為給兒子劉洋買房子娶媳婦。2008年底,劉洋和處了好幾年的女朋友陳婧到了開始談婚論嫁的階段。准夫妻四處看房後,相中了一套現房。老劉夫婦欣然拿出所有的積蓄,給劉洋買下了這套未來的婚房。在辦理房產證時,陳婧提出了要求:既然將來自己也要住在這套房子裡,那麼房產證上也應當有自己的名字。當時老劉夫婦滿心以為陳婧一定會嫁給自己的兒子,大家早晚是一家人,所以也沒有多想,就在已經寫了老劉夫婦和劉洋名字的房產證上又填上了陳婧的名字,將她列為房屋的共有人。
就在房子已經裝修好,老劉夫婦開始籌備兩個年輕人的婚禮時,劉洋和陳婧的感情卻出現了危機。經過多次吵鬧後,陳婧向劉洋正式提出分手。眼看兒子的婚姻泡了湯,老劉夫婦都很難過,然而更令他們難過的是准兒媳陳婧向他們提出了要求,她要得到這套房屋四分之一的產權。陳婧的理由是:既然自己的名字寫進了這套房子的房產證中,那自己就有權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陳婧為此還將老劉夫婦和劉洋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房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陳婧的名字出現在老劉夫婦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但是並不能簡單地認定她就是房屋的共有人。老劉夫婦將陳婧名字列入房屋共有人是具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陳婧即將與老劉夫婦的兒子劉洋結婚,四人共同在該房中生活。現在陳婧已經與劉洋分手,兩人不再可能結婚和共同生活。因此前提條件已經消失,陳婧也不應再被視為該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法院因此駁回了陳婧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父母贊助婚房有講究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老年人出資為成年子女購買婚房的現象很普遍,隨之而來的種種房產官司數量也日益上昇。究竟該如何界定這種房屋的產權歸屬,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關於房屋產權歸屬的問題,首先要尊重父母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對一方或雙方的贈與,則產權歸屬於一方或雙方;在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作為認定贈與的重要條件。因此,法院沒有僅憑房產證簡單判決,而是充分考慮到了陳婧名字寫進房產證的前提條件,最終作出了判決。
這場官司也給老年人們提了醒:在出資為子女購房時,應當就房屋贈與對象和贈與條件等都做出一個明確的意思表示,最好以書面形式將其固定下來。這樣做能夠充分保護自身的財產,以免出現老劉夫婦遭遇的尷尬局面。